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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d the Teaching Building of Wuhan University Have to Be Demolished?

    作者:王强律师

     

    日前,一栋楼的拆掉重新引发国人对建筑土豪风的争议。出身名门的武汉大学工学院第一教学楼,在仅使用16年后,被拆除。原因是“其建筑体量和高度”破坏了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空间架构和尺度。就是说,“因为太丑,所以被拆”。且不论该事件折射的环境美学问题,笔者仅就武大所公布的拆除理由进行分析,看看理由能否成立,是否非拆不可?

    一、规划并未强制要求拆除

    武大公布:“但其建筑体量和建设高度,不符合2011年经住建部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简称规划)。该规划要求,城市建设要充分考虑东湖的自然景观特色,不能破坏东湖山水空间构架和尺度。要严格控制湖滨地区和嵌入城市内部的洪山、珞珈山过渡带内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与自然山际线相呼应。对不符合规划的建筑予以拆除。……”

    而笔者查找到规划原文是:“……(1)保护东湖同城市相融、精致和谐的景观特色,严格控制湖滨地区和嵌入城市内部的洪山、珞珈山过渡带内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要求体量小巧,色彩清雅,与环湖景观相协调。建筑物高出环湖树冠高度的部分应有良好的体量和造型,组成平缓、柔和的轮廓线,与对面的自然山际线相呼应;对现有高出树冠的大体量建筑,可通过加强垂直绿化等各种绿化手段来弥补,建筑色彩注意避免使用大面积实墙面和反光墙面。加强湖滨地区绿化,注意绿化种植的多样性,尤其多种植高大乔木,使建筑与绿化相互渗透。远期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建筑。”

    可见,规划对大体量建筑并未一刀切要求拆除,而是提出了弥补措施和过渡时间的两个解决路径。对高出树冠的建筑,一是可以通过垂直绿化弥补。现在不是出现了许多绿色环保建筑吗,在美观和环保上完全可以兼顾,为什么对该教学楼不能考虑做整体绿化改造呢?使之能够与山体协调,既可以避免巨额浪费,说不定还能变笨重为珍宝,形成新的风景线,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相关决策方有没有这样的想法,又有没有做出相应的努力呢?毕竟,简单、粗暴的拆除建新楼,并未看出什么高明之处。

    二是即使不得已要拆除,规划也是使用了一个弹性较高的“远期拆除”,我想之所以规定远期拆除,一方面,说明拆除并不是紧迫的、要立马拆除。另一方面拆不拆还要考虑一个经济成本和历史遗产的问题,而不能简单的因为一个建筑物现在影响风景就要拆掉,建筑本身的造价多少,是否已不能使用,非拆不可。另外,建筑本身就是一道风景,体现了一个时代的美学,今天认为丑陋的建筑,在明天可能就是遗产。这方面令人惋惜的案例很多,北京的城墙、青岛的火车站等等。即使对教学楼要拆,在考虑经济性的情况下,再晚几年,哪怕是直到2025年,差不多再延续10年寿命,不也是很好吗?为了多看几年风景,浪费逾亿元的成本,又搭上近10亿元的再造成本,这真的值得吗。要知道,我们国家有多少贫困地区的孩子还是在危房中学习的啊。

    武汉大学的通告,一隐去“垂直绿化”的弥补手段,二隐去“远期拆除”的宽限,给人观感是按照规划必须要拆,其实是有些误导和自我开脱的意味。

    二、规划与法律,隐形的冲突

    可以推断,该楼有权证、未违法,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强拆范围。武大拆楼引述的依据仅仅只有一个规划,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划是2011年作出的,而大楼是1996年动工2000年完工,法不溯及既往,新规划显然不能认定老建筑违章。因此,这是有关方面自愿拆除的。

    而即使自愿,建筑也并非可以随意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也即延长建筑物寿命,物尽其用是对待建筑的基本原则。应该说,这是符合国情和事物规律的,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资格去浪费,即使是发达国家,对老旧建筑也并非一拆了之,那些使用了几十年、上百年的建筑比比皆是。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学一学呢。

    法律要求循环,而规划要求美观。尽管都是原则性规定,但在两者出现冲突,特别是规化未强制要求的情况下,是不是要考虑法律的优先适用性呢?

    况且,拆除并非一劳永逸的办法,大量建筑垃圾如何处理?打着环保的旗号,产生新的环保问题,这是否是另一种对生态的破坏呢?难道我们就只要东湖这样的风景名胜,而不要其他地方的绿水青山吗?这与犯罪分子将上海的垃圾倾倒至太湖的做法又有何区别呢?

    三、拆除的决策,是否体现民意

    我们政府需要解决一个政策连续性的问题。换一任书记换一个做法,上任书记通行的做法或拍板的事情,换人后,做法就变了,拍板的事情也推行不下去了。这样的做法是违背法治精神的。

    教学楼立起来,无疑经过了可行性研究、立项、报批、审议、论证等程序,又有专家设计、高资质施工,还获得了建筑最高奖项。可是,十几年后,风向变了,当初的荣耀成为影响湖景的“墓碑”,有人想拆除它,可是建有建的程序,拆也要有拆的程序,有没有算过经济账、有没有论证会、有没有人征询老师、同学、市民们的意见、有没有听证程序,拆楼的决策是怎么来的、决策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拆掉利大于弊、为什么必须现在就拆,晚几年拆就不行?这些问题要一一弄清,程序要一一到位。

    英国人脱离欧盟都可以全民公投,为什么国人拆掉一栋大楼为什么就不能采用科学、民主方法的方法?毕竟,财政来源于民众,民众有权知道钱花到哪里、怎么花。

    四、拆除的必要性,美观与节约该如何取舍

    无论如何,教学楼拆掉了,当初从建到用,历时4年。而拆除,伴随几声爆炸声响,几分钟而已。争议并未随楼的倒塌而平息,在特别关注环境的今天,为了完美的自然山际线,花掉一千万炸楼,而重新建筑同等面积教学楼,预计需要10亿元。这样花大价钱买美景的做法,也许对武汉而言、对武大而言,他们“不差钱”,但他们是否想过,这些钱放在别的地方是否更有用,更在“刀刃上”呢。武汉有没有贫困学生?有没有破旧校舍?我们还有很多家庭的收入仍然在平均线以下,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我们真的有能力、有资格像这样大手大脚地浪费金钱吗?

    这也从另一角度折射出我国教育财政支出分配的不平衡,笔者所就读的大学位于北京北面的一座小城,那里也恰有山,主楼也恰挡住了市民们看山的山际线,可是我们那建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校舍从未听说要炸掉来换取市民们可以愉悦的观看风景。因为,学校没有这笔钱,更没有建新校舍的空间。几年前,笔者回了母校一次,破旧的校舍整体装修、改造了一次,跟新的一样。

    环境和美景是我们所需要的,循环、节约发展也是我们所要坚持的,“短命楼”事件之所以惹争议,根本上是因为它是一种浪费资源、浪费金钱的做法,而这与社会广泛存在的贫困、不平均产生了强烈的反差。君不见甘肃一家六口自杀事件吗、不见徐玉玉被骗万元自责而逝吗?在我国远没有消灭贫困的国情下,建筑土豪风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而即使我们消灭了贫困,步入发达社会,此种类似朝令夕改、朝建夕拆的行为,仍值得我们思考。

    笔者认为,用今人认为的丑,就把前人的辛勤汗水一炸了之,是在使用今人的特权。爱美非坏事,但要早规划,如果2011年出台的规划再早10年、20年,可能被炸的教学楼就不会上马,也不会出现今天的争议。但历史不容假设,既然按当时法律、程序修建了教学楼,我们就要物尽其用,而不是半途废之。但愿,这样的短命建筑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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