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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与仲裁】诉讼的庭外威慑力 — 孔令辉赌债案的启示

    作者:吴晓明律师

     

    一、背景

     


    香港《文汇报》5月29日报道称,新加坡滨海湾金沙娱乐城(下称新加坡赌场)入禀香港高院,指孔令辉于2015年2月向赌场借款100万新加坡元,其中90万新加坡元为筹码,余下10万新加坡元是成为原告“顶级玩家”的费用。但孔令辉至今仍未完全还清借款,赌场向他追讨逾45.4万新加坡元,折合约255.9万港元。《文汇报》称,原告并无在入禀状列出孔与香港有何联系,或在香港兴讼的原因。

     


    二、国际私法问题

     


    本案涉及至少三个国际私法问题:一、香港法院对港外案件的管辖权;二、境外借款纠纷的法律适用;三、香港法院判决在中国大陆的执行。

     


    (一)香港法院对港外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原告新加坡赌场注册于新加坡、被告孔令辉为中国大陆居民,均不具有香港身份因素。新加坡赌场起诉孔令辉获得香港法院受理,应具有香港法院赖以受理的理由。据我们所知,香港法院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对人的诉讼行使管辖权:第一,被告身在中国香港,而法院的起诉文件在中国香港送达被告;第二,被告自愿受香港法院的管辖权;第三,被告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香港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第11条之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于外地送达被告。因此,香港法院受理本案的可能理由为:孔令辉与新加坡赌场签署过书面合约,这些合约中有约定争议提交香港法院解决的条款;香港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第11条的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送达孔令辉在新加坡赌场签留的地址(即北京中国乒乓球协会)。

     


    (二)境外借款纠纷的法律适用

     


    因媒体目前尚未披露新加坡赌场与孔令辉是否签署过书面合约、以及合约中双方是否对借款纠纷适用哪国法律有约定,且香港法院最终并未开庭审理本案,故我们无法判断应适用哪国法律对本案借款纠纷进行效力认定和责任认定。根据常理判断,新加坡赌场出借大额赌资时要求孔令辉签署的文件中,应会首先选择保护此类特殊借款的本国(即新加坡)法律。

     


    (三)香港法院判决在中国大陆的执行

     


    假设(1)本案孔令辉与新加坡赌场签署有约定借款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的书面合约或类似文件;(2)新加坡赌场的诉讼请求得到香港法院判决支持;(3)孔令辉在香港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4)新加坡赌场向中国大陆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那么,香港法院判决是否能得到中国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基于孔令辉境外借款的形成原因系基于赌博,而赌博为中国大陆法律所禁止,故新加坡赌场基于赌博形成的借款债权,即使得到香港法院判决支持,内地法院极有可能援引前述规定对香港法院判决不予认可和执行。

     


    三、庭外威慑力

     


    尽管根据上述分析,孔令辉在“法律上”无需支付该笔境外借款,但是,孔令辉作为中国乒乓球队知名教练,被新加坡赌场诉至香港法院的事实,对孔令辉足以形成了一定的杀伤力和威慑力。2017年5月30日,中国乒乓球协会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称,暂停孔令辉教练职务,并表示对孔令辉行为将进一步调查,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香港《星岛日报》称,孔令辉成功找到友人与新加坡滨海湾金沙娱乐城交涉,一次过清还所有欠款,金沙的代表律师已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终止法律程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诉讼的庭外威慑力实现债权的法律策略。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常利用被告对自身名誉、商誉的顾及,提起一个诉讼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逼迫被告迅速就范。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登记立案制,要求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延续以往法院对案件管辖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的做法。登记立案制度有可能成为原告利用诉讼的庭外威慑力逼迫被告就范的程序性权利,但原告同时也存在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嫌疑,有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司法解释,防范和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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